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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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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目的


该条款是"公司"运营的 http://cn.miorio.co.kr(以下简称"网站")所提供的短信发送服务(以下简称"服务")的使用条件及程序,公司与会员之间的权利,



第2条 条款的效力和变更


1,本条款将其内容张贴在公司网站上,通知使用会员,生效。

2,公司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制定本条款,必要时可变更条款。

3,公司变更条款时,在公司网站上自其适用日期7日前至适用日期日前公告,并按第1款所述方法生效。 

4. 会员不同意更改的条款,可以停止使用服务,随时退出。 条款生效之日后继续使用服务视为同意条款变更事项。



第3条 条款的适用


1.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在有关法律法规等中没有规定的,应遵循一般性相关惯例。



第4条术语的定义


1. 本条款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会员:指同意本条款并获得服务使用所需用户ID和用户密码,在公司运营的网站使用服务的个人。

2 用户用户名:指为便于会员识别和使用会员服务,由会员指定的4至12个字组成的文字和数字组合。

3 用户密码:指确认会员是与被赋予的用户ID一致的会员,为保护会员隐私而规定的由4至12个字组成的文字或数字组合。






[第二章 合同的签署]




第五条 申请加入


1. 用户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注册格式如实填写会员信息,作为表示同意条款的意向,申请注册会员,公司原则上应经公司规定的实名确认程序批准注册会员。



第6条 合同的成立


1. 服务的使用合同由用户申请加入和公司承诺成立。

2,公司可对下列各号1的利用申请保留服务使用乘数:

公司设备不充裕时

2 公司难以实现技术上的服务时 

3 其他公司的归责理由,使用,承兑困难时

3,公司对下列各号"1"的利用申请,可以不予承诺,承诺后也可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1 非实名者

盗用他人名义申请的情况

3 申请使用时伪造必要内容申请者

4 预期用字阻碍服务的正常提供或影响其他用户服务使用的情况

5 根据信用信息的使用和保护相关法律,被登记为信用不良者的情况 

6 被登记为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网络服务不良使用者者 

7 使用申请条件不完善或无法确认本人身份时 

8 因其他使用申请顾客的归责理由使用,承兑困难时 



第7条 使用者的用户名使用及变更等


1. 注册会员时指定的用户ID原则上不得变更,不得让第三方使用。






[与第三章服务有关的各当事方的义务]




第8条 公司的义务


1. 公司不构成法令和本条款禁止的行为,应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尽一切努力持续,稳定地提供服务。

2,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和管理会员个人信息,以确保会员安全地使用服务。

3. 公司认定用户提出的意见或不满是正当的时,应立即处理。 但是,如遇难以立即处理的情况,应以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使用顾客。 

4,公司原则上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发布会员个人信息。 但符合以下各号的情况除外。

1 根据《电气通信基本法》等法律规定,国家机关有要求的情况

2 对犯罪的调查有目的或有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要求的情况

3 其他根据有关法令规定的程序提出的请求的情况



第9条 会员的义务


1. 会员应遵守本条款规定的所有事项和服务使用指南及注意事项等。

2. 会员对登记格式中要求的内容提供真实,准确和与目前事实一致的完整信息,并保持 

3. 会员有义务管理自己的ID和密码,对其因会员管理疏忽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会员负有责任。

4,会员不得将自己的ID及密码用于第三方,如发现ID及密码被盗,或明知第三方在使用,应及时通知公司,有公司指引的,应遵照其要求。

5. 会员在利用服务时不得有危害公共秩序或美风良俗的行为,或有下列各项规定的行为: 

1 否定使用其他用户用户用户名的行为 

2 黑客行为或电脑病毒传播行为 

3 违背他人意愿持续传送广告性信息等类似内容的行为 

4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 

五 以犯罪行为为目的或教唆犯罪行为的行为 

六 以执行反国家罪行为目的的行为 

7 不良风俗或其他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 

8 可能影响或影响服务安全运行的一切行为 





[第四章 服务的利用,限制和注意事项]




第10条 服务的利用


1,服务使用自公司确认注册会员后即可。

2,服务使用时间除公司业务上或技术上无特殊障碍外,原则上全年无休息(1日24小时)。 

但是,系统定期检查等公司规定的日期或时间并非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会在事前或事后公告。



第十一条 提供服务的限制和终止


1. 公司在符合下列各号1的情况下,可限制或终止提供服务的部分或全部:

1 维修服务用设备,定期检查或因工程不得不进行的情况

2 电信事业法规定的电信事业者终止电信服务时

3 战时,事变,天灾或与之相称的国家紧急状态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情况

4 因服务设备障碍或服务使用暴增等影响服务使用时

5 做出损害他人名誉或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时

6 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服务使用费者

7 故意散布妨碍公共秩序及美风良俗的内容者

8 违背收信人意愿或未经同意持续传送广告性信息时



第十二条 使用服务时注意事项


1.短信发送集中时,可能会延迟或失败。 会员发送信息后需确认传送结果,未确认传送结果而发生的不利后果由会员负责。

2,短信发送成功标准为各移动通信运营商短信发送系统正常传输情况。 

3,在收信人在服务区外或无法使用服务的情况下,信息无法接收,或者超过信息重发时间(12小时),因系统删除的信息造成损失的,公司不负责。



第十三条 帖子的著作权 


1. 用户在服务页面上张贴或登记的资料知识产权归用户所有。 但公司拥有服务网站的发布权,限于公司服务内用户的帖子。 

2. 用户不得将利用服务获得的信息用于加工,销售行为等所载资料用于商业用途,对违反这些资料而产生的各种问题负有责任的用户。 

3,公司不承担用户帖子内容审查,搜索及管理的一切损害赔偿责任。


第14条 费用等的返还


1.公司存在费用等超缴或误缴的情况时,应退还其超缴或误缴的收费;发生公司归责事由时,应同时退还法定利率适当利息。 

2,限于预付费制度,用户在使用服务前可要求返还预付费等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从用户要求返还开始到益月末为止,向用户结算的银行账户返还返还费用。 

但是,费用返还只有在返还要求金额最少1万韩元以上时才能进行,费用返还时可扣除规定手续费。 

3. 手机和信用卡结算时,结算后缴费后可退款,未缴费时不能退款。

4. 公司审查退款申请理由后,根据退款申请理由,以补足方式向会员支付相当数额的使用费,以补足方式退还给会员账户,或按条款计算的金额进入客户账户。 

5. 顾客申请退款时,在购买后使用剩下的发送件数余额中,由财政经济部告示的[网络使用相关消费者受害补偿]上规定的违约金(总使用费用的20%)及PG手续费,汇款费用





[第五章 损害赔偿和豁免]




第15条 损害赔偿


1,公司归责事由导致会员无法使用服务时,公司赔偿会员损失。

2. 赔偿损失的方法,程序等依照有关法令。

3. 会员违反条款或违反有关法令对第三方或公司造成损害时,会员有责任赔偿公司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第16条 豁免


1. 公司因其损失属于天灾或与之相称的不可抗力或客户故意或过失而发生的,可免除有关赔偿责任。

2. 公司对用户发布或传送的资料内容免除责任。 

3,公司对免费提供的服务,因公司归责原因不能向用户提供服务的,免于责任。



第17条 (纠纷调解) 


1. 公司与用户在发生个人信息纠纷时,为迅速有效解决纠纷,可委托韩国信息保护中心内的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处理。 

2,对因收费等服务使用引发的纠纷提起诉讼的,由公司总部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